2023年7月16日 星期日

筆記-治警事件的審判及其意義

 治警事件的審判及其意義 曾文亮

1900年日本就有治安警察法
1923發生治警事件,1924進行審判,有部分人服刑到1925年初才出獄。

漢人是1895開始被日本殖民統治,原住民的話是佐久間左馬太1915開始,或者1920地方行政改正、讓平地和山地一致化後才正式開始。

類似的概念就是早上李筱峰老師來不及說到的和美麗島事件的比較,美麗島是戰後20多年了、新的政權治下年輕的一代長大成年了,所以學法律的姚嘉文等人就會質疑,才有美麗島事件等的抗爭。

 

日本憲法中有規定
日本臣民在法律範圍內有言論著作集會結社的自由
人民也有請願的權利。

國家權力,人民權利,現代國家的憲法很重要的職責就是將上述兩者明白界定。

 

1923年起日本在台的法治開始依「法三號」接軌內地,達成「法治內地延長化」。
但是內地法律並非直接適用於台灣,比如說集會遊行,在日本內地只須於3日前報備;但此法在台施行前先予以修訂,後來規定在台灣必須於14日前向主管機關報備。

台灣治警法施行,即可取締政治運動。(台灣日日新報1922年報導)

警察解散權:
治警法第
8條:台灣總督得禁止、解散集會。
違反可處
6月以下輕禁錮或100圓以下罰金。

1930年代台灣才出現第一位台人法官,所以1924年審判治警事件時,全部是日本法官。
3次審判共11位法官參與,11位中9位都是出身日本東京帝大。

1審的8位辨護士,有一位葉清輝是台灣第一位辯護士(也是台灣第一位法學博士),其餘都是日籍,6位都是在台執業的辯護士,也絕大多數都是學歷強大,以日本東京帝大居多。
(法庭中的辯護攻防開始前,就有仙拼仙的氣勢!)

後來檢察官起訴的18人中,16位是文協的幹部。

19243月至7月期間,還在羈押期間的蔡培火就寫了的「獄中日記」,但其實那時還沒做出正式的判決;待後來判決出來後,羈押拘留的日期可以抵掉。

 

一、抵抗意義
脫離武裝抵抗,1920年代利用憲法賦予的權利,進入政治對抗的層次。

 

二、政治意義
日本內地,台灣,是寬嚴不一的兩個政治空間。

 

三、法律史上
一審判決無罪,是否司法獨立?
總督府行政權干預司法權的可能性:審判官是內地找來的,或可遴選立場較愛國、支持總督府者?

 

四、集會結社權的歷史

可以不用日本人和台灣人的對抗這個觀點來看,可以用國家與人民的角度來看。

 

後藤新平時代的「匪徒刑罰令」非常簡單粗暴:3人,暴力,就可被判為匪徒,不追問動機或其他條件。
以至於噍吧哖事件其實最初判出來是八百餘人死刑,後來是尚未執行者遇上大赦才大量被減刑。

後來為了對付共產黨,日本內地推出「治安維持法」,主張改變國體、或廢除私有財產制者,就是違法。而且直接規定殖民地一體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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