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8月17日 星期六

研習筆記-威權體制下的司法與人權




威權體制下的司法與人權 黃丞儀

首先處理聽眾發問,課堂上談轉型正義是否違反行政中立?
講者身為中研院研究者,最不該違反行政中立,但是轉型正義本身是一專業知識,在國外也有許多國家有處理的經驗,當然社會學科都帶有實踐性質,而且轉型正義很大部分就是在處理中國國民黨的過去作為,但可以就把它視為一項專業的知識。

一、認識威權統治的幾個路徑
1威權統治的浮現:強人政治、軍事政度、戒嚴、戰爭等
2威權統治的鞏固:思想控制、司法/軍法、秘密警察、雙重國家
3威權統治的結束:革命、和平移轉(圓桌會議、談判、保險理論)
4威權統治的影響:文官系統的破壞、政黨政治文化的困難、社會信任威、教育意識型態、軍隊中立化

威權體制為免政權轉移後被清算,會先預先準備個保險機制,我國即「國安法」,智利皮諾切將軍下台後沒被起訴審判、就是因為他先通過一部「特赦法」特赦了自己迫害人權的罪行。
南非最後一任白人總統,政權移交後仍擔任副總統,這是一項妥協交換,黑人總統曼德拉、白人副總統,以避免白人的財產、參政權、各項權利會被剝奪和清算。
吳叡人還是南非的圖圖主教說「轉型正義是道德的正義、正義的道德」,講者認為應該修改說是,所有與轉型正義有關的法律是「政治的法律」,不見得真正能實踐絕對的正義,因為原先掌權者絕對不可能輕易對權力放手,所以轉型正義都是政治折衝下、種種妥協的結果。
匈牙利民主化後廢除死刑、取消公務員年金、追究共黨員過去罪行,但不到10年保守黨又取得政權,有人解釋說社會跟不上改革的速度。匈牙利現狀讓有些改革者灰心失望,因為目前看來右翼應該會一直執政下去,因為社會的心態一直沒有改變,大多數人民的心還停留在威權時代,沒有跟著民住化。
雖然在民主化發展上匈牙利像前段班模範生,可是社會上大多數人還是想發大財,加入歐盟後人才被西歐國家或德國吸走…。

民國76年解嚴實施後,國家社會不會一夕間改變,不會的。
有些事情是慢慢的、已經在改變,有些還要很久才會漸漸改變。

1998年由曾是政治受難者的謝聰敏立委提出並推動,「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受理10062件案件,補償金額196億。純粹以金額數字來看跟國際相較似乎補償很多、很用心,也是馬英九總統很愛跟外賓說的政績。
但是!政府一直沒有全面公開相關檔案,也沒有進行調查,沒有發表報告,沒有任何正式的說法,來解釋「為什麼要補償」。所以這個補償金像是安慰安撫的效果。
當時謝立委提出法案時,新黨也大力協助,因為那時澎湖的山東煙台中學案剛爆出來,此案通過可以安撫相關家屬,於是罕見的藍綠合作、法案迅速通過。

補償條例中規定是「觸犯內亂罪、外患罪或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者、且排除了「叛亂犯或匪諜確有實據者」不得領受補償,定義限縮了日後對此的討論空間,也一定程度排除了不在此列的受害者。

1934年國民政府的戒嚴法規定,只能由總統和行政院會議宣布「戒嚴」,但19495月在台灣公布的陳誠顯然不符上述二條件。

37年的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內文規定第一屆國民大會,應由總統至遲於民國39年加開臨時會討論是否廢止。但民國39年時並未開會,所以民國39年之後此法是否還有效,也是一大問題。
要等到民國43年時第一屆國民大會第二次開會,才通過決議,臨時條款繼續生效。

「懲治叛亂條例」規定非軍人在戒嚴時期也要受軍法審判。明顯違憲,但戒嚴時期大法官也沒有宣布此條違憲。

檢肅匪諜條例第11條:「匪諜牽連案件,不分犯罪事實輕重,概由匪諜案件審判機關審理之」,讓政治受難者的家人、鄰居、身邊的人都被不合理的牽連成案。

戒嚴時期對叛亂犯的刑事追訴
軍事審判:審判權或統帥權? 一種看法是戰場上可「斬立決」,另一種觀點為免冤枉誤判,認為還是要根據證據開庭審理。

1960年釋字85號「憲法所稱國民大會代表總額,在當前情形,應以依法選出而能應召集會之國民大會代表人數為計算標準」ß這是個很扯的權宜妥協,原先要選出3000多人,實際選出2000多人,1949年來台剩1000多人,加上病逝、移民、各種烙跑,結果只能應召集會200人,也就依此總數來計算。
1948年擴張總統權力到1990年,中華民國一直處於違憲的狀態。
什麼叫威權體制? 這就是。





1960年代大多地下黨員都已被逮捕,似不像1950年代白恐最盛,但此時威權體制轉向壓迫異議分子。



李武忠的故事說起,有如今日網路憤青+嘴炮王,被調查局抓走時他任教的台北工專希望得到一明確說法,否則難以處理課務。
起訴說李所屬的叛亂團體,根據當時國民黨本身發布的共黨相關團體列表來看,根本沒有這個團體,自己打臉打超響。但還是被軍法審判,被關唷啾咪。


刑法一百條第一項內亂罪的構成要件不明確,1992年修正前:「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完全沒有定義「著手實行」,僅以「意圖破壞」誅心,未納入「以強暴或脅迫」為客觀條件。

國民黨的叛徒就是民國的敵人,〈懲治叛亂條例〉及相關法律雖然在1950年實行,但其實是延續訓政時期「反革命法」的概念。

戒嚴法中有規定,戒嚴解除後即可重新上訴、調查、即可開始轉型正義,但解嚴之後國安法限制了戒嚴期間一般民眾受軍事審判的案件不得上訴或抗告。1991年大法官釋字第272號,考慮到戒嚴時期太長,所以國安法上述該條仍不違憲。
272號釋字未被刪除,該條國安法也未被刪除,現在「促轉條例」也是在妥協的情況下暫停國安法該法條效力,而非完全刪除,其實也難保日後在別的地方會否再借屍還魂。
                                                                                            

二、如何引導學生思考「威權統治」的問題

三、以「民主化前夕的國安法」為例

四、忠誠與反逆?民主時代與威權統治的共同難題

五、威權統治時期的司法權

六、〈促進轉型正義條例〉:不完整的轉型正義
 

今天的時間內只有講完第一部分,其餘部分內容留待日後的時間再談。



問題討論:

Q教學現場的教師從中國專制王朝講到中華民國,皇帝都沒有要守法,袁世凱沒有守法,孫文以下都沒有要守法,從來都沒有「國家要守法」的觀念,甚至連有的教公民的老師都認為是人民要守法,因為他當年讀的是三民主義。

A近代憲政主義核心的概念是國家不能濫權侵害人民的基本權益。
2003年大法官第567號解釋,說明國家因應非常事態的需要可對人民權利作較嚴格限制,惟限制內容仍不得侵犯最低限度之人權保障,或許是我們現在最好的依據。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